第一條 未經醫務部批準,我院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。
第二條 外出醫師為具有副主任醫師、主任醫師任職資格者。
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院不派出醫師外出會診:
1、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;
2、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;
3、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;
4、運城市市區內的醫療機構邀請進行會診的,必須是急診患者,平診患者我院不派出醫師會診;
5、邀請醫療機構為二級以下醫院或民營醫院,我院不派出醫師會診;
6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條 邀請我院醫師會診的醫療機構,需向我院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。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、擬邀請醫師或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、會診的目的、理由、時間和費用等情況,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。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,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。
第五條 我院醫師在接受會診任務后,應當在會診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診療規范、常規,手術應嚴格執行《手術分級管理規范》。
第六條 會診結束后,邀請醫療機構應當將會診情況通報會診醫療機構。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部。
第七條 我院醫師外出會診費用,依照規定標準執行。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,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;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,差旅費由患者承擔,收費方應當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。
第八條 我院醫師私自外出會診、手術,一經查實,將依照我院頒布的《工作人員違反院規院紀的處理辦法》處理。